ISP業者若告知 可免責
〔記者施曉光、王憶紅、劉力仁、陳宣瑜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「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增訂「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(ISP)之民事免責事由」專章,賦予ISP業者「避風港」機制,未來業者只要善盡告知、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,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。
草案也增訂所謂「三振條款」,只要網路使用者出現三次侵權行為(ISP業者應在每次侵權時告知),ISP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。而著作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。
業者私下表示,這個規範應該是針對電影、音樂下載業者,但一般網路使用者則須注意,下載音樂、電影後,不要再放在部落格,避免遭到舉發。
此外,侵權者遭到終止服務後,也可透過另一個人頭戶再申請,且終止網路使用者的服務,有侵蝕ISP業者營收的疑慮,預期上有政策,下也一定有對策。
目前全台寬頻使用者約五百萬戶,中華電信的Hinet市佔率近百分之七十,遠傳電信旗下速博的seednet,市佔率約百分之五,是全台前二大ISP業者。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協理劉伴和指出,還在立法院審查中,不方便表示意見。遠傳電信則指出,會按照主管機關規範辦理。
「最大侵權者 來自中國」
市場人士表示,最大侵權者來自中國,包括非法電影下載、音樂下載,但這些侵權者機房設在國外,根本無法管理。再者,除寬頻上網外,還可透過手機上網,未來有WiMAX上網,相關業者都應規範在內,且業者間應該建立黑名單系統。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,目前部分ISP業者已定訂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」,其中有侵權將終止服務相關規範,但各家業者停權門檻不一,未來修法通過後,所有契約都將統一規範。
台科大電算中心主任黎碧煌指出,學術網路是由教育部提供,本就禁止商業行為,學術網路侵權行為,教育部可請學校調查阻止,對學術網路影響不大。
NCC發言人李大嵩表示,會要求ISP業者配合調查行動停止侵權者網路服務,落實新法實施。
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:2009/04/09 04:09
- Apr 10 Fri 2009 00:42
* 非法下載音樂電影 警告三次停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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